我公司的采矿证要到期办理延续手续,依照矿产登记管理办法, 延续申请书需要矿山所在地乡政府签署意见,但乡书记以村民与矿里的民事纠纷未处理好,不予签字。(我公司原于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一次性补偿协议,并由所在地乡政府作为鉴证方盖章。去年村民提出无理要求,要求重新签订协议,另外谈补偿,我公司也与乡政府及村委会交涉了几次,与村民也谈了2次都是毫无结果。最后几个村民还将我公司的矿山道路毁坏了,造成停产至今。此事乡政府也很清楚,不是短期能协调处理好的)。眼看采矿证马上要过期了,该如何应对?乡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起诉乡政府行政不作为? 另外可否同时起诉村委会违约要求赔偿?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