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问律师,我于2010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《地下车库租赁协议书》,租期三年2011年元月1日至2014年元月1日,2012年5月2日,因车库进水,无法正常营业,我找原告协商要么对车库维修,要不终止合同,原告不理会,2012年5月2日,因地下车库再次进水使我无法营业,锁门走了,2012年5月7日,原告撬开车库门,对车库门防水凸加高了,请了他的同村人李某看管车库,自行经营(都没和我商量),并于2012年5月10日与停车车主发生纠纷,拨打了110,公安局笔录里记录了原告承认2012年5月7日他接手了停车场。2012年6月8日原告聘请的李某收取了车主李某的一年停车费,和原来合同里签订的两个免费车位中其中一位的停车费(现这些证据已提交法院)。2012年6月11日车库再次进水,李某睡在车库未发现,致使车库的车全部被水淹,事发后,原告三番五次打电话设圈套,让我默认,说人是他帮我请的,并电话录了音,有了录音,原告于2012年10月就上法院起诉我,让我付2012年5月~10月未交付的租金,就现有证据,一审判定我与原告5月7日已解除合同,而二审判定我与原告10月才解除合同。我要申请申诉,现有证据够吗?我与他合同没有解除,我关了门不经营了,他私自开了车库门请了人看管车门,出了水淹车事故,按法律规定,我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?录音里我只前面说了一次人不是我请的,之后我没有明确反驳他,但录音证据是事发之后的证据,而公安局的口供和收停车费的收据是事发之前的证据,哪个可信度高呢?敬待回复! |